中国出口药品生产企业(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)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《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》,并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以下资料,资料内容应真实准确:
(一)药品生产企业的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正、副本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文件(均为复印件);
(二)出口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或进口国上市许可证明文件;
(三)相应剂型的《药品 GMP 证书》或通过境外监管机构—2——监督检查的证明文件(均为复印件);
(四)《营业执照》(复印件);
(五)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须提交《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》(复印件);
(六)申请者承诺书;
(七)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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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:中国出口销售证明样本仅供参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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