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根据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 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所指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: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。
答: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,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,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 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,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 出境外的行为。
答: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,通过外汇指定银 行购汇汇出境外的行为。
答: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,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。
(1)司法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,其 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。
(2)涉及国内形势、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,在案件审结前,外汇局不予受理。
(3)涉及国内形势、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,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。
(4)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、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,外汇局不予受理。
答:不可以。此项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 取得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 民身份。
答:需要向外汇局办理申请核准。
答:移民财产购汇和付汇核准,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,即外汇局广东分局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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